

2024-06-03 1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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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警|戒·人|人|有|责
药物警戒
知识100问

01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来源?
答: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电话和投诉、学术文献、互联网及相关途径、上市后研究和项目、监管部门来源等。
02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记录?
答:持有人或其委托方第一位知晓个例不良反应的人员称为第一接收人。第一接收人应尽可能全面获取不良反应信息,包括患者情况、报告者情况、怀疑和并用药品情况、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等。如果全面获取信息困难,应尽量首先获取四要素信息。(详见第4条)
03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传递?

04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确认?
05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报告范围?
答:患者使用药品发生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当无法排除反应与药品存在的相关性,均应按照“可疑即报”的原则报告。报告范围包括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不良反应,也包括在超说明书用药情况下发生的有害反应,如超适应症用药、超剂量用药、禁忌症用药等,以及怀疑因药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有害反应等。
06 新的药品不良反应的判定? 答:当不良反应的性质、严重程度、特性或结果与本持有人说明书中的术语或描述不符,应当被认为是新的不良反应(或称非预期不良反应)。持有人不能确定不良反应是新的或已知的,应当按照新的来处理。导致死亡的不良反应应当被认为是新的不良反应,除非说明书中已明确该不良反应可能导致死亡。 同一类药品可能存在某个或某些相同的不良反应,称之为“类反应”。仅当在说明书中已有明确描述时,类反应才能认为是已知的不良反应,例如:“与同类其他药品一样,药品XX也会发生以下不良反应。”或“同类药品,包括药品XX会引起…。”如果药品XX至今没有发生该不良反应的记录,说明书中可能出现如下描述:“已有报告同类其他药品会引起…”或“有报告同类药品会引起…,但至今尚未收到药品XX的报告。”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当认为该不良反应对于药品XX是已知的不良反应。 -END- 图文| 李万林 排版| 李万林
初审| 雷世密
终审| 刘正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