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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警戒知识100问(第十九期)

2024-06-03 1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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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物|警|戒·人|人|有|责药物警戒知识100问   第19期   所有与药物有关的问题都离不开一个关键词“药物警戒”!我国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中首次提出“ ”

药|物|警|戒·人|人|有|责


药物警戒

知识100问

   第19期   


所有与药物有关的问题都离不开一个关键词“药物警戒”!

我国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中首次提出“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并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药物警戒责任主体,药品与我们工作、生活息息相关,了解药物警戒知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01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来源? 

答: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电话和投诉、学术文献、互联网及相关途径、上市后研究和项目、监管部门来源等。


02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记录?

    

答:持有人或其委托方第一位知晓个例不良反应的人员称为第一接收人。第一接收人应尽可能全面获取不良反应信息,包括患者情况、报告者情况、怀疑和并用药品情况、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等。如果全面获取信息困难,应尽量首先获取四要素信息。(详见第4条)



03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传递?

答: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原始记录由第一接收人传递到药物警戒部门的过程中,应保持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删减、遗漏。



04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确认?


答:首先应确认是否为有效报告。一份有效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四个元素(简称四要素):可识别的患者、可识别的报告者、怀疑药品、不良反应。如果四要素不全,视为无效报告,应补充后再报;“可识别”是指能够确认患者和报告者存在。

05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报告范围?

答:患者使用药品发生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当无法排除反应与药品存在的相关性,均应按照“可疑即报”的原则报告。报告范围包括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不良反应,也包括在超说明书用药情况下发生的有害反应,如超适应症用药、超剂量用药、禁忌症用药等,以及怀疑因药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有害反应等。


06

新的药品不良反应的判定? 

答:当不良反应的性质、严重程度、特性或结果与本持有人说明书中的术语或描述不符,应当被认为是新的不良反应(或称非预期不良反应)。持有人不能确定不良反应是新的或已知的,应当按照新的来处理。导致死亡的不良反应应当被认为是新的不良反应,除非说明书中已明确该不良反应可能导致死亡。

同一类药品可能存在某个或某些相同的不良反应,称之为“类反应”。仅当在说明书中已有明确描述时,类反应才能认为是已知的不良反应,例如:“与同类其他药品一样,药品XX也会发生以下不良反应。”或“同类药品,包括药品XX会引起…。”如果药品XX至今没有发生该不良反应的记录,说明书中可能出现如下描述:“已有报告同类其他药品会引起…”或“有报告同类药品会引起…,但至今尚未收到药品XX的报告。”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当认为该不良反应对于药品XX是已知的不良反应。


-END-


图文|    李万林

排版|    李万林

初审|    雷世密

终审|    刘正超


作者: 李万林

来源: “贵州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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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警|戒·人|人|有|责药物警戒知识100问   第19期   所有与药物有关的问题都离不开一个关键词“药物警戒”!我国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中首次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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